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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经老板授权故意销毁小金库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裁判要旨
  “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财务人员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案情简介
  一、2013年至2014年,文山市供销社经班子成员决定,对单位小金库的财务资料进行销毁。
 
  二、在文山市供销社主任罗启文的授意下,财务人员郝某某、沈某某、陆某将文山市供销合作社私设的两个分别由陆某、沈某某负责管理资金总额约人民币300万余元人民币“小金库”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拉到文山市头塘坝旁的一条路边故意销毁,被告人沈某某与陆某将一部分未装订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在文山市供销社办公室销毁。
 
  三、2017年,文山市检察院以郝某某、沈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向文山市法院提起公诉。
 
  四、文山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
 
裁判要点
  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了本单位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规避了国家对其正常的审核与监督,属违法行为。但是,“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不能因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法和“小金库”涉及的资金违法,就认为涉及该行为和资金的有关会计资料不应依法保存。因此,“小金库”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应当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实务经验总结
  首先,对于公司老板来讲,我们强烈建议不要贪图一时之利,为达到逃避部分税款等目的,设置内外两套账,私设小金库。常言道“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小金库从设置之日起,违法逃税行为也即开始,老板们的原罪也即开始积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最重要的是你不能保证你的哪一句话或哪一个行为就会促使内部人员把你供出去。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前丢入金库的钱,不但要全额上税,还会面临大把的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得不偿失。更为要命的是,一旦股东内部不团结,这将会授人以柄,受制于人。
 
  其次,对于财务人员来讲,一不要违反会计法,设置两套账;二是要知道,小金库的账也是账,不可以说销毁就销毁,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是犯罪行为。不要对老板的任何要求都言听计从,不要认为受领导指示奉命办事就不犯罪,听从指挥具体实施也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了本单位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规避了国家对其正常的审核与监督,因此行为不合法。但是,“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不能因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法和“小金库”涉及的资金违法,就认为涉及该行为和资金的有关会计资料不应依法保存。因此,本院认为,“小金库”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应当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被告人郝某某、沈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网络

大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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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经老板授权故意销毁小金库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裁判要旨
  “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财务人员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案情简介
  一、2013年至2014年,文山市供销社经班子成员决定,对单位小金库的财务资料进行销毁。
 
  二、在文山市供销社主任罗启文的授意下,财务人员郝某某、沈某某、陆某将文山市供销合作社私设的两个分别由陆某、沈某某负责管理资金总额约人民币300万余元人民币“小金库”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拉到文山市头塘坝旁的一条路边故意销毁,被告人沈某某与陆某将一部分未装订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在文山市供销社办公室销毁。
 
  三、2017年,文山市检察院以郝某某、沈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向文山市法院提起公诉。
 
  四、文山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
 
裁判要点
  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了本单位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规避了国家对其正常的审核与监督,属违法行为。但是,“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不能因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法和“小金库”涉及的资金违法,就认为涉及该行为和资金的有关会计资料不应依法保存。因此,“小金库”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应当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实务经验总结
  首先,对于公司老板来讲,我们强烈建议不要贪图一时之利,为达到逃避部分税款等目的,设置内外两套账,私设小金库。常言道“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小金库从设置之日起,违法逃税行为也即开始,老板们的原罪也即开始积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最重要的是你不能保证你的哪一句话或哪一个行为就会促使内部人员把你供出去。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前丢入金库的钱,不但要全额上税,还会面临大把的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得不偿失。更为要命的是,一旦股东内部不团结,这将会授人以柄,受制于人。
 
  其次,对于财务人员来讲,一不要违反会计法,设置两套账;二是要知道,小金库的账也是账,不可以说销毁就销毁,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是犯罪行为。不要对老板的任何要求都言听计从,不要认为受领导指示奉命办事就不犯罪,听从指挥具体实施也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了本单位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规避了国家对其正常的审核与监督,因此行为不合法。但是,“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不能因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法和“小金库”涉及的资金违法,就认为涉及该行为和资金的有关会计资料不应依法保存。因此,本院认为,“小金库”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应当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被告人郝某某、沈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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